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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环保项目之---水质指纹溯源

  一、项目必要性

  水环境污染往往问题出在水里,根子还在岸上。因此需要从岸上污染的产生、转移再到水环境的消纳水污染来进行管理。城市水环境往往涉及水源地、重要断面等,不同场景监管要求各有侧重。目前依靠传统的监管技术和仪器,难以追溯污染来源和阐明污染路径,无法为水污染治理提供关键性指导信息,因此迫切需要引入先进的水污染预警溯源监管系统,包含水污染预警溯源在线站、水污染溯源移动实验室、污染源水质指纹数据库、水污染预警溯源监管平台以及水污染预警溯源服务中心。能快速锁定河流污染来源、缩小排查范围,从源头遏制污染的产生,对当地涉水企业偷排、漏排和超排等行为形成监管和威慑作用,实现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

  本项目实施其必要性具体如下:

  (1)响应国家号召并落实相关政策的需要

  (2)水源地水质保障要求高,早期预警的需要

  (3)河道污染排查难度大,准确溯源的需要

  (4)企业违法排污监管难,精准监管(非现场监管执法)的需要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依据

  (1)《“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环生态〔2022〕15号)

  (2)《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

  (3)《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环办监测[2020]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 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

  (8)《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

  三、相关的标准、导则及规范

  (1)《环境污染类别代码》(GB/T16705-1996)

  (2)《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GB/T16706-1996)

  (3)《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2017)

  (4)《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 352—2007)

  (5)《环境信息术语》(HJ/T 416—2007)

  (6)《环境信息分类与代码》(HJ/T 417—2007)

  (7)《环境信息系统集成技术规范》(HJ/T 418—2007)

  (8)《环境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规范》(HJ/T 419—2007)

  (9)《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HJ 460—2009)

  (10)《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HJ 461-2009)

  (11)《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HJ 511-2009)

  (12)《水污染物名称代码》(HJ 525—2009)

  (13)《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HJ 608-2011)

  (14)《环境保护应用软件开发管理技术规范》(HJ 622-2011)

  (15)《环境监测信息传输技术规定》(HJ 660-2013)

  (1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四、水质指纹污染溯源应用场景

  水质指纹污染溯源技术已经在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应用区域包括江苏苏州、浙江台州、山东济南、山西运城、河北雄安新区、黑龙江哈尔滨、辽宁沈阳等,应用场景包括流域水安全、城市水安全、水源地保护、大型引水工程、环境应急、跨界断面及工业园区。